![]() |
|
|||
法院
审理
受理此案后,南岸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王洪民虽86岁高龄,但坚持自己出庭。他在庭上称,因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膝下又只有王芳一个女儿,如果过世后女儿再继承房屋,可能会产生一笔费用,因此决定购房后就直接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女儿,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名字。
他还表示,女儿与女婿关系一直不好,左邻右舍都清楚,自己不可能将房屋赠与他们夫妻二人。
庭审中,张峰提出,他与王芳曾将自己的房屋变卖,交了17万元给王洪民作购房款。但王芳和王洪民均否认有此事。法官要求张峰出示付款17万元的证据时,张峰无证据出示。法官分析认为,17万元不是小数目,张峰不可能将17万现金交与86岁高龄的王洪民。而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应该能保留下证据。
所以对于张峰这条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在审理“王芳赠与父亲房产是否有效”这一焦点问题时,法官认为,本案出现了两次赠与行为,必须先弄清第一次赠与的具体情况。
法官认为,首先,第一次赠与是父亲赠与女儿50%房产。王洪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赠与女儿。通过证人以及王洪民本人当庭陈述,均能证明王洪民将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了女儿王芳一个人,并非赠与女儿和女婿夫妻二人。因此,这部分财产应属受赠人王芳个人财产。
而反过来,王芳是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此进行处置。也就是说,王芳完全可将房屋这50%的产权,又回赠给父亲王洪民,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本月5日,法院依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峰的所有诉讼请求。
得知败诉结果后,张峰拒绝了法官提出为他做“判后答疑”的想法,明确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