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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消费者李先生在就餐时遭遇“霸王条款”——用餐结束他索要发票,饭店服务员却以菜品为“折扣价”为由拒开发票,并称若要开票需再交8%税钱。后经李先生交涉,店方给了他一张已经被刮过奖的发票。有律师表示,店方这一行为在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据李先生反映,9月6日晚,他和好友相约来到河西区一家饭店就餐。餐毕交钱后,李先生提出要开具发票,但店方却称菜单上已明示出售的菜品均为“折扣价”,不能开票,要是想开,得由顾客按照消费额的8%另付税钱。李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后多方交涉,店方作出“让步”,给了他一张已经被刮过奖的发票。
记者查看了李先生提供的饭店菜单,上面的确写有这样一段话:“本店菜价为折扣价,不开发票,如需发票按发票面额加8%的税收。”细看下面的菜谱列项,只有菜名和菜价,并没显示每道菜原价是多少,究竟“折扣”了多少消费者并不清楚。
就店家上述行为,记者采访了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任律师表示,店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任律师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而上文所述商家未与消费者协商,单方要求开具发票须补交8%税点,显然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向消费者提供已经刮过奖的发票,任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任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店家向消费者出具刮过奖的发票,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没有履行法律对经营者规定的相应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为其出具票面完好无损的发票。(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