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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生彪
民主周刊:请问您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是怎样认识的?
乔生彪:中国的法院与西方的法院相比,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法院前面有“人民”二字,这两个字就给法院的阶级性、人民性做了定性,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司法领域最根本的体现。
如果忽略了“人民性”,法院工作、司法事业就失去了它的阶级本性、失去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最根本的。
一段时期以来,有人主张司法要独立。从技术层面上讲:所谓“司法独立”就是要把司法活动变成一种司法机关审判执行案件的纯粹的技术性活动,这实质上就是在抹杀中国司法活动的阶级属性。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里,他的司法活动也从来不是游离于政治之外的、纯粹的法官个人或法院的一种技术性行为。
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不过是西方一些人延续其阶级本性,对外宣传的一种说法而已。我们要看不破这一点,就会犯大错误,就会忘记我们司法活动的阶级性,即“人民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由它选举或任命的法官,行使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这是宪法确定的原则。
人民法院和每一位法官,在这个问题上都不应当有丝毫的认识上的糊涂和抵触。这是担任法官职务并行使审判权的必要前提,法官必须知道并解决好为谁工作、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思想认识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有少数法官在司法的“人民性”这个问题上意识有所淡化,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施行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长效联络机制,就是要不断强化对社会主义司法人民性这一属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是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人民意愿的代言人。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界,他们的声音也是各界人士要求的重要反映。因此,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倾听他们的声音,有助于法官更深刻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
在把握法律公正的同时,做到裁判的社会正义。我们知道只追求法律的正义而不考虑社会正义的裁判,是不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而不为人民群众接受的裁判,其合理性就必然大打折扣,其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民主周刊:中卫中院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乔生彪:自2008年以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施行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长效联络机制,联络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倾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确保审判工作能够维护社会正义,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民性。
任何一种理论或制度,只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才能产生并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法律、法院的裁判也不能例外。裁判的理由只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认可,真正反映了民众的心声,才能对群众的行为形成有力的指导。
民主周刊:请简要概括一下主动接受监督所取得的效果?
乔生彪:几年来,我们通过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在审判法庭设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席,审理敏感案件主动要求他们旁听,在实体处理方面,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法院举办的一系列活动,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给他们寄送相关材料,上门征求意见并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等,推进了司法公开化、民主化。通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避免了许多因不了解而可能产生的不理解现象。
民主周刊:请您对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作一展望性评价。
乔生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就是一种支持,监督的机会和方式多了,支持的机会和方式就多了。我们主动接受的力度有多大,我们得到的支持就有多大。
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困难正是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的途径反映到上级,因而,解决起来很快,也很顺利。
如通过监督发现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立即召集涉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会,敦促他们履行判决义务,在短期内这部分案件全部执结。他们是在帮助法院。
目前,在一些地方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应该说不存在政治上的障碍,只是一些法官不习惯于主动接受监督,少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作为法院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必须强,必须不断增强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必须形成机制。只有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才能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司法活动的人民性才能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