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河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些民事案件中,不少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难以为继的物业公司于是将这些业主一一告上法庭。尽管庭审中业主们讲出了各种各样的道理,然而由于这些抗辩理由与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实属“跑题”,最终法庭均判决业主们须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房屋已卖物业费仍要交
家住南开区北城街的女教师尚红原在河北区中山路上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她告上法庭,表示其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拒交物业服务费726元。已于2010年4月将房屋卖出的尚红表示,物业公司说她不交物业费是不准确的,她一直支持物业工作,此期间去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告诉她还有办产权证延期的违约金180多元没有退还给她,扣除违约金后只需交600多元就可以了。当时,她少带了两元钱,物业公司就没有收取并拒绝与她沟通。尚红觉得是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且不与她沟通,她才拒交物业费的。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尚红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尚红应履行交纳费用义务。尚红提出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尚红虽然将该套房屋卖给了别人,但这属于她和买房者的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其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我家被泡的地板咋办?”
一物业公司以业主董连明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拒交物业费,致使该公司资金严重短缺,难以维持正常经营为由,将之告上法庭。庭审中,董连明显得很委屈。他表示,因为他家平时没人住,主水管是关着的。2010年7月12日小区自来水主管漏水,物业公司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就把他家的主水管打开,导致其家中跑水把地板都泡了。他为此多次找过物业公司,并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交涉中,物业公司不承认开他家水管阀门的是该公司员工,而且说的话也前后矛盾。董连明表示,以前自己一直按时交物业费,现在因为物业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其家中被泡他才不交物业费的。对方赔偿了他这笔损失后,他就会交上物业费。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同样认为董连明不交费的理由与本案并非同一关系。他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理应交纳物业费。关于他房屋被泡的损失,其可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依法判决董连明交纳拖欠物业管理费1962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