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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上午,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毒案件。法庭上,一位80后女子当庭翻供,认为自己并未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认定。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回放 日租房内吸毒被抓查获毒品10袋
在27岁的孙某眼中,吸毒是种时尚,从5年前接触毒品开始,她进入吸毒与戒毒的循环中,曾分别因抢劫、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今年6月15日,孙某在其租住的南开区红旗路某日租房内,为吸毒人员郭某和张某提供毒品,并与二人一同吸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的毒品10袋,橙色及红色药片24粒,并在被告人驾驶的轿车内收缴毒品两包。经检验,被告人孙某和郭某尿液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毒品成分,张某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9.05克及其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场所提供者是承租人还是使用人
法庭上,孙某对其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不予认可当庭翻供。
孙某表示,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但日租房是朋友李某为她租的。孙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公诉机关认定孙某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日租房是由被告人的朋友李某所租,钱也是李某所出,提供场所的应该是李某而不是孙某。另外,从法律规定上看,容留他人吸毒有牟利的目的,但吸毒者是孙某的朋友,她没有因此牟利。
公诉人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虽然房间名义上是李某租的,但孙某是实际使用者。孙某进入该房间后,确实先后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上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当庭宣判 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获刑9年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认定。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孙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无罪辩护意见及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量刑情节的量刑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律师说法
知情收留也需担责
天津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董亚南律师表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些人为牟利而容留,有些人为方便吸食容留,还有人因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他人吸毒。最后,董律师说,如若在知情情况下收留他人吸毒,同样需承担责任。记者金凡晴实习生信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