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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729路公交车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郑治宝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被判处无期徒刑,李佳、向宁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接应的一辆面包车依法被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1月3日被告人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伙同他人共同在运营中的公交车上实施盗窃,罪行败露后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转化型抢劫,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向宁灵明知上述被告人等人在公交车上扒窃,且实施了暴力行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此外,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治宝具有持刀情节,与其他被告人相比,其罪行更为严重,故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