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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上写明中奖5.1万元,兑奖却被告知是印刷错误,属于废票。深圳彩票错印案15日一审宣判,原告朱刚的彩票被认定为无效彩票,但原告花费资金鉴定、存在交通费等,判定深圳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返还原告所购彩票4元,另赔偿各项损失6500元(鉴定费3000元,误工损失3000元,交通费500元)。
“中奖”5.1万福彩中心不兑付
原告朱刚起诉称,4月25日,他购买了五注即开型彩票“争分夺秒”,当场刮出“5万元”和“1000元”两注大奖,多次前往兑奖,深圳福彩中心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兑奖。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彩票中奖款510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
深圳福彩中心辩称,原告购买的彩票不是中奖彩票,按照“争分夺秒”彩票规则与说明,是否中奖有三个程序验证,首先彩票上“你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比对,原告彩票数字有异常;其次原告购买彩票若中奖,中奖代码是WW和YQ,但原告两张彩票辅助验证代码均显示未中奖;三是二维条形码验证显示未中奖。原告出具广东南天司法所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购买彩票中“你的时间”数字是“42”,要比“标准时间”长。
法院认为彩票印刷错误不应兑奖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涉案彩票是中奖还是印刷缺漏,是否应予兑奖?罗湖区法院认为,根据一系列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出售的彩票存在印刷缺漏,导致原告购买彩票中的号码疑似“12”“14”,但其实是“42”“44”。
印刷缺漏致涉案彩票号码疑似“12”“14”,被告是否有兑付义务?法院认为,兑付义务的实现,应建立在中奖基础上。而中奖与否应以游戏规则及经公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说明为依据。在本案中,涉案彩票号码虽疑似“12”“14”,系由于印刷缺漏导致,根据游戏规则,原告并未中奖;彩票说明中也载明“是否中奖和中奖金额,以保安区内二维条形码的验证结果为准”。所以,原告虽因印刷缺漏导致其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原告有权因被告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但不应据此认定中奖。
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称,将与原告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