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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于河东区津塘路与大直沽中路交口
〓〓违法行为: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
〓〓违法行为条款: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42条。
〓〓处罚依据及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交警提示: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极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面对当前复杂道路交通环境,交警部门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必须牢固树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文明交通从我做起”的交通理念,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和交通陋习。人、车安全是尤为重要的,希望大家在交通参与过程中自觉做到遵章守法,为我市营造良好文明交通城市形象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