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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河东区消费者卫先生反映,国庆节前他从朋友处获得三张价值1288元的代金券,节后去发券商场购物被拒,仔细一看,该券限定在10月1日到7日内使用。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七部门日前公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但仍有部分商家以预付券不是预付卡为由滥发各种代金券,并设置使用条件,制造大量“死券”,进而谋取巨额沉淀资金。
据了解,卫先生获得的三张代金券是河东区一家大型购物商场所发行,不记名;背后小字写着:“本券仅限定于2011年10月1日-10月7日使用;购买1000元以上商品才能使用一张代金券,本券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卫先生介绍,他没有注意代金券的使用时间及条件,10月3日到该商场发现人太多没有购物,10月5日去又没找到合适的商品,等到10月9日再去,服务员说“券已作废,不退现金”。
南开区一家蛋糕店工作人员指出,近年来商家热衷于发券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20%左右的券最终成为“死券”,原因包括丢失、损毁、遗忘、收受礼金怕留下证据等,商家再设置一些不合理条件,比如限定使用时间、使用门店、使用商品等,又有一部分券成了“死券”,而商家则白白获得一笔无人追究的沉淀资金。
业内人士介绍,采摘券、螃蟹券、月饼券等商家发行的代金券,都属于商业预付卡,都应按照七部门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执行。该通知指出:“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导致一些商家在年底前赶末班车,加大力度滥发预付券。(记者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