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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阮占江赵文明
本报通讯员谭丽霞
刑事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法较少,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行沟通。但是,如果办案检察官也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中,其中立性又很容易受到质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依托、以人民监督为保障、以跟踪帮教为抓手的刑事和解模式,三位一体,环环相扣,特色鲜明,效果明显。
自从2009年被确定为湖南省刑事和解两家试点单位之一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4件,涉案人员108人。无一名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无一件激化矛盾或引发再次冲突,无一人提出申诉或上访。
“我们将调解工作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体现刑事和解的中立性,芦淞检察院与区司法局联系建立了检调对接机制。
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在进行初步审查后,芦淞检察院以《移送调解意见函》的形式,将案件交与区司法局,由司法局直接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向检察机关出具相关调解结果。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调解结果作为案件最终处理的参考依据。
为了消除群众对检察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误解,芦淞检察院还主动将刑事和解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案件进入和解程序后,该院往往会随机选取3至5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和解审查和监督工作。
“在刑事和解的案子里,我们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参与讯问或询问,参与办案部门的案件研究,旁听案件讨论会,发表意见,并监督承办人是否依法办案。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列席调解会议。”人民监督员陈女士说。
据介绍,引入人民监督员机制后,人民监督员共对4起案件提出了不同意见,都被芦淞检察院采纳。
“我们还摒弃过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作出相应决定后就完事的错误观念,注重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延伸拓展,建立完善了后续帮教体系,帮助被不起诉人弃恶扬善,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谭鹏介绍,芦淞检察院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以跟踪帮教为抓手,加大对不捕、不诉对象的监控、教育和帮助力度。
3年来,芦淞检察院对刑事和解的92名不捕、不诉对象全部落实了帮教措施,无一人再次违法犯罪。其中,帮助6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17名帮教对象实现了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