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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在四川四姑娘山已失踪13天的登山者手机终于接通,他们全体平安,毫发无伤。网友在祝贺驴友们平安时,也纷纷批评其违规穿越的行为,主张应该用经济作为杠杆,让队员们承担搜救费用。(10月13日《武汉晚报》)
用驴友+“失踪”在网上“摆渡”,收获7860多条新闻(含少量重复)——的确,驴友只顾自己游乐的自私行为,已经因为频频失踪让公众“伤透脑筋”,在谴责不足以喝止的情况下,进而提出实施经济赔偿(处罚)的动议。
据四姑娘山景区的官方微博介绍,在此次搜救中,四姑娘山、小金县、卧龙等方面共出动人力300多人次,持续数天的搜救成本约10万元。
“谁受益,谁埋单”,这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天理”,据此援引民法等其他法规,还是可以向失踪归来的驴友们追偿搜救费的。然而,至今没人针对驴友提出要追偿搜救费。而且在成都集结的驴友家属称,没有人提出要他们中的任何人为搜救费埋单。这句话除了反映实际情况之外,显然还有“如果追偿应预先告知,让他们有选择权”的言下之意。没准相关部门真要追偿时,驴友及其家属还会因“言之不预”而拒绝埋单。
事实上,至今也没有哪个失踪驴友及其家属为搜救埋单。笔者则以为,不向肇事的驴友及其家属追偿,包括相关法规中对违规登山象征性经济处罚,这样的“审慎”是必要的,是以人为本的表现,是符合人道救援伦理的。在此,我们不妨做个假设。一名驴友失踪,家属拨打110报案,并申请相关部门搜救。相关部门事前告知家属须支付搜救成本,但这个家庭偏偏很穷,付不起搜救费用,家属签字认同放弃搜救,最终导致这名驴友……想想,那时舆论会怎样?都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其实“匹夫兴亡”,国家也“有责”。免费公共救援就是国家对匹夫的“有责”表现。如果公民遇险甚至危及生命时,国家(公共救援机构)像做生意一样要求他付费“买”救,这样冷血的态度和对其经济上的加负,岂不是“逼”他拒绝救援走上绝路?
违规登山的驴友是冲动、是自私,但他们的过错不该以付费搜救的方式来纠正,因为这背后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容不得选择或者迟疑。在我们每个人的身外,有一张无形的免费公共救援“保护网”,随时随地保护我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我们应为有这样的保护感到幸福,希望这张“保护网”更细密一点、更结实一点、更贴近一点,而不是标新立异提什么公共救援不该免费的谬论。当然,对于给公共救援带来累负及开支的驴友,应对自己的“添乱行为”怀有愧疚和歉意,进而努力不给公共救援添麻烦。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