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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休教师,从2007年12月开始担任人民陪审员,至今已经接近4年。去年被评为宁波市法院系统十佳优秀陪审员,期间酸甜苦辣颇有些回味。
可能有不少人会疑虑,我一个教书人,对法律一窍不通,怎么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审判职权,甚至有一些朋友还开玩笑地叫我是“审判席上的大花瓶”。其实,在我初任陪审员时也常犯嘀咕,以至于在合议庭讨论时虽然审判长、审判员常常认真地询问我的意见和看法,而我留下的意见一直是简单的“同意”两字。但是经过一两个月的陪审生活,我尝试着在合议庭讨论时从社会常理、人际常情出发表述自己对于案情的浅见,有好几次居然动摇了审判员的想法,让我十分兴奋和满足。
也就是从那几次开始,我对于陪审员这个“新职业”兴趣陡增,不仅对于案情的讨论更加积极,也对自己的这个新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
庭审确实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具有专业素养,熟练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然而任何专业性知识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同程度认识上的偏见。
有一个儿媳诉公婆赔偿款继承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公婆提出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有不少花费,但是对于其中多数费用没有留下证据。听审判员说,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公婆要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按法律不能认定这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
我没有这种法律知识,但是从一般旁观者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完全不认定不符合常理。在合议庭讨论时,我就提出丧葬费等虽然没法举证,但是按照常理一般费用也是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我们如果对于没有发票的费用一概不予认定的话,就等于认定了办理丧葬没有花钱的事实,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另一方面,这是白发老人为意外身亡的壮年独子办理丧葬事宜,两位老人心力交瘁,万念俱灰,这个时候要求两位老人细心地保留发票,实在有“强人所难”之嫌,我认为不符合人之常情。
两位法官一开始就坚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干脆地认为依法不能认定,但是后来他们认真地分析了我的意见,认为有一定的道理。在我们共同劝说和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有其僵化性,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难免会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我作为陪审员,不懂法律恰恰成为我跳出法律既定思维,更好地从社会常理、人际常情出发看待问题,从而为司法审判提出有益的补充意见的一大优势。
尽管没有身着法袍,手持法槌,但是端坐于审判之席的我真正地感觉到自己使命的神圣和沉重,我为自己能在退休后用自己的人生阅历充实生命、服务他人而倍感充实和荣幸。每次在走进法院大门时,面对高高在上的法徽,我总是在心中默念:以心为秤,不做陪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