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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明明得了水痘,医生却误诊为软疣,并告知患者要全部扎破,导致患者身体上瘢痕累累。事发后,患者一纸诉状呈至公堂,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90%责任,一审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00余元,并承担鉴定费3000元。
2010年7月16日,13岁的初中女生林蓉(化名)因面部、身体起泡,到本市南开区一家医院皮肤科治疗,其病情经医院诊断为“传染性软疣”,随后医生将林蓉小丘疹顶端夹破,发现奶酪样物流出。据林蓉称,回到家后她亦遵医嘱将长出的水泡全部用针扎破,但病情并未见好转。三天后,因病情恶化,林蓉又去另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水痘”,此后,林蓉又到第三家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也是“水痘”。据此,林蓉认为,上述南开区某医院的错误诊断及治疗,导致其身体留下多处疤痕,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医院表示,经南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存在误诊、误治的行为,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原告家长的精神痛苦,被告深表歉意。对于原告的诉求,同意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开区医学会于鉴定过程中对患者林蓉现场查体显示:“右侧额部、躯干、双大腿散在孤立的色素沉着斑,以大腿表现明显,右下颌1个、右肩背2个、前胸约6个,约0.1×0.3平方厘米条索状增生性瘢痕,呈粉红色质硬,无明显自觉症状。”现原告自述尚未痊愈,仍需除疤等治疗。截至2010年8月28日,原告已支付医药费1610元。南开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分析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林蓉的诊治过程中:1、存在错误诊断,即将水痘误诊为传染性软疣;2、医生采用错误的治疗方法;3、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因患者系疤痕体质,即使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同样会出现萎缩性瘢痕或增生性瘢痕。”结论为,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患者林蓉与被告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对患者正确、及时的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原、被告就此医患纠纷成诉后,法院委托南开区医学会对此例医患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责任程度等,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故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告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存在错误,是本例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系疤痕体质,是导致瘢痕出现的次要原因,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10%责任。(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