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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10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四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一是适用相同的工资;二是享受相同的福利;三是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包括,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并从9月20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涉及职工权益,从2008年开始,人力社保部门在全市就开展了劳务派遣的调研工作,与工商部门协调开展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派遣职工等多方意见,拟定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记者吴宏 通讯员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