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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律师进社区由滨海新区汉沽的律师们为居民就从业、佣工问题答疑解惑。
张某曾就职于一家电子公司,今年5月份,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公司方的人事部门表示当初曾找过张某谈话,但张某却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事后,他每有请假就只是发信息给部门主任,不管批准与否都直接不来上班,对公司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公司考虑根据《员工手册》开除张某,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解答:《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或者说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用人单位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明确告知劳动者。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要件,就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合法、合理且具有操作性的《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违纪员工的依据。(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