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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四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一是适用相同的工资;二是享受相同的福利;三是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包括,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并从9月20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涉及职工权益,从2008年开始,人力社保部门在全市就开展了劳务派遣的调研工作,与工商部门协调开展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派遣职工等多方意见,拟定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办法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国家及本市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实践证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灵活,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担,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特别是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首次对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形式进行规范,使劳务派遣活动实现了有法可依,劳务派遣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而从本月起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焦点解析
新规如何保证派遣员工权益
《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人才派遣活动的人才服务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
对拒不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如何处理?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派遣单位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用工单位主要承担如下七项责任。
一是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是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是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是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六是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七是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办法》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有何规定?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申报缴费?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账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向劳动者收费吗?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对违反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有何制裁措施?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报记者郭晓莹通讯员冯兆君
市新闻媒体代表团实地走访澳、日
津城市民在海外较安全
今年,本市外办与外交部领事司合作开展“领事保护宣传年”系列宣传活动。近日,天津市新闻媒体代表团通过对澳、日的实地走访,以及对我国领事馆官员的采访发现,本市商务、劳务、留学、旅游等人员在澳、日两国安全状况良好。澳大利亚法律健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人员安全有一定的保障。日本法律法规健全,劳务人员福利待遇较好,是开拓高端劳务市场和承建工程项目比较理想的国家;澳大利亚自然条件相对优越,许多留学生选择去澳深造,加之中澳关系良好,机构和人员安全问题也不突出。
实地走访中,记者了解到,澳大利亚是天津市留学生的主要目的国之一;日本是天津市承建工程项目和工程项劳务较为集中的国家。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本市市民安全工作的重要依靠。本市市民在海外人员安全状况好的原因除驻在国法律法规健全、治安状况好以外,重要的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始终关注本国公民在所在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天津市市民也与领事馆官员保持着密切联系,主动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其次,这些人员安全还依靠当地政府及知名人士、当地中国商会和有影响的华人。再次,这些人员还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回馈当地百姓,有效避免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
我国驻日本大阪总领馆张欣副总领事介绍,近年来,大阪总领馆就开展预防性领事保护加强宣传,通过印刷宣传手册等形式在机场、高校等中国公民集中的地方进行分发;同时深入企业、高校进行实地领事保护宣讲,并重视当地媒体,一些安全信息及时在当地媒体刊发。对旅行社也进行宣传教育,定期和不定期发出旅游提醒。在日常工作中,还采取了“好事多办、急事快办、难事妥办”的原则,第一时间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利益。同时,她也提示,领事保护工作并不是万能的,希望国内的公民能够理解领事馆的工作,不要提出那些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常识的要求。
澳大利亚墨尔本与天津是姐妹城市,墨尔本总领馆黄副总领事介绍说,近年来,墨尔本总领馆一直高度重视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在澳发生的领保案件总体平稳,涉外安全环境良好,但也有一些案(事)件发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留学生遇袭事件较多;二是劳务人员上当受骗较多;三是自然灾害事件导致受伤案件较多。针对上述情况,墨尔本总领馆坚决贯彻落实外交部有关领事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做好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一旦遇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公布领事馆官员的联系方式,并利用当地的法律寻求帮助,确保中国公民在澳生命和财产安全。黄副总领事希望代表团多给领事馆以支持,多做宣传,多做工作,把领事保护工作“御敌于国门之内”。记者李海燕通讯员叶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