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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朋友的“撺掇”下,拿出30万元投资款交给对方,欲与其及另一案外人共同承包开发新疆自治区塔城的1800亩地。然而,当未参与经营、管理的男子两年后与独自在主持经营的案外人谈起这回事时,对方却表示当初自己只拿到了20万元。由于10万元投资款“失踪”,男子遂将那位从他手中拿走钱的朋友告上法庭。
家住本市津南区的孙某在2006年因购买玉器与家住河北区的邹某相识。2007年11月,邹某找到孙某,提出与他以及案外人郭女士三人共同开发新疆自治区塔城地区的1800亩土地,每人600亩,由郭女士直接负责各项具体事宜。孙某觉得这是个好机会,于是答应。2007年11月12日,他给付邹某投资款30万元,后者出具了收条,并表示回头将钱转给郭女士。收条内容为“经孙某、邹某、郭某三方友好协商,郭某同意将新疆塔城额敏县某队土地1800亩,其中由孙某投资3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土地600亩),三方共同经营、管理,利润等均分配。今收到30万元整。经手人邹某”。孙某给付投资款后,未参与土地的经营管理。2009年11月30日,孙某与郭女士谈起土地投资款这回事时,才知道当初邹某仅将30万元投资款中的20万元给付了郭某,尚余10万元未给付。孙某对此异常气愤,随后就这笔钱多次向邹某讨要,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于是本案成讼。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另外,2009年11月30日郭某给孙某补写了内容为“今收到孙某新疆塔城额敏县某队土地经营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由邹某转卡)”的收条。庭审中邹某在确认此事的同时表示,那1800亩土地并不是由郭某单独负责经营管理的,而是由他们二人共同负责。“失踪”的那10万元钱,已经用于土地承包的前期运作费用,而不是被他装入了自己的腰包,且他早已将此事告知孙某。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郭某就新疆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土地投资达成意向的事实,通过几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予认定。三方对当初协议内容描述不同,但均无证据证明。该意向达成后,孙某将投资款30万元给付邹某,后者理应将该笔投资款全额转交给土地的实际经营者郭某,而其仅将其中的20万元给付,且没有证据证明剩余的10万元去向。关于邹某主张二人属于合伙投资关系,孙某无权要求他返还10万元投资款一节,因无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及郭某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合伙关系,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邹某提出的10万元投资款用于土地承包的前期运作费用的主张,同样因无证据证实而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判决邹某返还孙某“失踪”的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整。(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