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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二)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码放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四)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五)工程竣工要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三)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