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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东莞讯记者常思雯、通讯员黄志威报道:古有“听声辨位”,今有“听声辨密码”。在东莞经商的官某便着了“听声辨密码”这个道,被骗子听到其用电话查询储蓄银行余额全过程,损失10万元。为此,官某状告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某支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官某诉讼请求。
骗子靠按键音破解密码
今年4月初,官某计划在网上查找客户购进一批乙二醇,通过网络认识了自称销售该化工产品的董某,董某以交易需要为由,要求官某新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并把该账户开通电话银行,将董某的账户作为指定转账账户。其后,董某再以验证官某的履行能力为借口,要求官某传真电话银行服务申请表,并指示官某用座机拨打邮政储蓄银行的查询电话,自己则通过手机在旁监听,从而听到官某查询账户余额的整个过程。
董某一方面已经得到官某电话银行服务申请表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监听官某操作电话银行的过程,通过电话按键音的不同,获知了官某的电话银行账号和密码,并迅速进行了转账操作。4月14日,当官某意识到受骗的时候,他的账户已经被转走了10万元。
怀疑银行系统缺安全性
在账户资金被骗走后,官某认为银行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其掌握账户及密码的情况下存款仍被犯罪嫌疑人转走,并且,银行有规定电话银行每日转账的限额为5万元,犯罪嫌疑人却能转走10万元,是银行违规行为所致,故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银行方则认为,储户在签订电话银行申请表后即表示同意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应按协议规定,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而且,系统查询单显示犯罪嫌疑人转走10万元并非在同一天内进行,而是分别于2011年4月13日23时37分12秒及2011年4月14日凌晨2时35分13秒分两次转走,因此银行并无违规。
法院判银行未违规无责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银行的系统登记,两笔存款的转账时间并非同一日,被告银行并未违反操作规程,而官某轻易指定他人账户为电话银行转账账户,并向他人泄露了电话银行的相关信息,官某存款损失系其违反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的基本义务,泄露电话银行账户及密码信息所导致,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官某未提起上诉。
常思雯、黄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