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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张先生碍于情面为朋友郑先生担保借钱。结果朋友赖账,自己被债主起诉到法院索要借款。昨天记者获悉,因为担保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海淀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
债主赵女士起诉称,去年4月20日,郑先生向她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今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为了顺利借到这笔钱,郑先生找到张先生对这笔债务做保证人。张先生碍于平时与郑先生关系不错,在借据上签字表示愿意代为郑先生清偿。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女士多次追收无果,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偿还5万元借款。
接到法院传票的张先生非常意外,他称借款应由郑先生先行偿还,郑先生不能偿还的部分才由他偿还,因此不同意偿还赵女士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偿还赵女士5万元。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此案中,张先生与赵女士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张先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支付赵女士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
保证人不能随便当
法官说,碍于朋友情面需要充当保证人时,在借据上一定要写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这样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