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潘从武于兮谢凡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文先生将一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诉称自己的儿子2008年12月出生,2009年他为儿子投保。2010年7月孩子发生抽搐,经医院诊断患有继发性癫痫和脑性瘫痪合并症。他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法庭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应说,因为文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他们于2010年8月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法院查明,当初文先生为儿子购买这份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健康告知中,就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一年是否去医院进行过治疗,出生时是否有窒息等异常情况,是否有畸形、抽搐、脑瘫等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文先生均表示没有以上情况,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处承诺在投保书中填写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内容均属实。
法院还查明,文先生的儿子出生后曾因轻度窒息在医院新生儿科抢救,在出生6小时后即被医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吸入性肺炎、低血糖症、颅内出血。2010年7月,文先生的儿子因抽搐入院,而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文先生隐瞒了孩子的健康状况。
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民事合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即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文先生对保险公司各项条款,均确认签字,应视为被告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所以文先生关于他并没有阅读保单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