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记者申东
今年2月,张女士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诉说自己遭遇解雇却未获得补偿的经过。
2004年11月,张女士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保洁员,刚开始工资300元,随后涨至1300元。上班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直未办理。在岗期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张女士也多次被要求加班。2010年10月,张女士的父亲去世,因走得匆忙张女士便找同事代班。然而,13天后回来上班时,张女士发现自己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而且只能领取半个月的工资。张女士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补偿未果。
金凤区援助中心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7月,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张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46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330元;补缴工作期间即2004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
9月底,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该案。仲裁认为,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是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不应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张女士提出的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1年的时效,不予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张女士6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4260元;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加班工资补偿,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公司需缴纳张女士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目前,裁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