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去年10月始,全国法院系统推行“量刑规范化”的刑事司法改革,已有一年。其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多个规范量刑程序和指导刑罚裁判的文件,还进行了多个层次的刑事法官轮训。各地方省级司法机关也制定出涉及罪名更为广泛的“量刑意见”或者“刑罚适用规范”,以平衡地区内的量刑尺度。
现在看来,量刑的规范化改革确实需要实现制度、规范的变革,也必须实现理念、技术的转变。我以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适用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这一点必须始终坚持。不过,从实际情况看,除了通过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构建起在法庭上独立于案件事实审查的量刑审理,以及控辩双方的量刑单独辩论程序外,目前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民主和公开的途径,集思广益,建立起常见罪名犯罪情节和刑罚选择的“量刑标准”和“裁量规范”。
当下量刑的规范化及标准具体化的重任,必然落到最高人民法院身上。但目前由地方省、市一级法院探索制定具体犯罪量刑标准的努力,则可能会带来统筹、平衡和备案协调方面的困难,加之地方司法机关原本就没有“司法解释”权,因此地方制定的各种犯罪量刑标准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恐怕始终是个问题。
从实践情况看,如今法院的量刑审理,大多已被纳入到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独立举证、辩论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体“量刑标准”及裁量尺度掌握在地方法院一家手中,或者这些标准还是由地方公检法司机关“内部研究”制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尤其是外地律师)都全然不知,广大民众也无法通过公开、正规的渠道获取,刑事司法的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也将无从谈起。
我想,在一个倡导民主和信守法治的社会中,司法裁判依据必须依法有据、全面公开。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司法公开”的法律原则,刑事司法不能“地方化”,司法机关也不应留有对付犯罪的“秘密武器”——定罪或者量刑的“内部规定”。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主程序,集思广益,迅速制定全国统一的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和裁判原则,改变目前犯罪量刑标准存在着的“地方化”、“秘密化”状态,真正实现裁判依据全面公开,量刑过程公正透明,操作程序科学规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