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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娜)门头沟某商务会馆职员张某,盗窃顾客财物被抓获后获刑两年半。因张某无力退赔损失,其工作的会馆被事主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门头沟法院获悉,商务会馆被判担责赔偿,因其不履行判决,法院强制划扣赔偿金5500元。
2008年,王某在门头沟区一家商务会馆住宿时,将皮包寄存在会馆提供的更衣柜内。当晚,会馆员工张某撬开更衣柜,盗走5500元。2009年9月,张某因盗窃罪获刑两年半,并被判令退赔王某5500元。因张某无钱退赔,且正在服刑期,随后,王某将商务会馆起诉,称张某系在履行职务期间犯罪,会馆构成违约应担责赔偿。
庭审时,该商务会馆解释称,会馆在前台和更衣室显著位置已经提示,如有贵重物品交到前台保管。王某未将贵重物品交到前台导致财物损失,会馆并不存在过错。另外,张某盗窃系其个人行为,且其已成年,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到会馆消费,与会馆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因会馆疏忽致使王某被盗,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会馆辩称已张贴提示,但只能证明会馆履行了提醒注意的义务,并不能成为其对己违约的免责事由。法院判决该会馆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500元。
因会馆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今年8月底,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该会馆有存款,立即将其冻结扣划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