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常红)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召开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热点问题研讨会就审判程序、侦查程序和证据制度改革进行深入讨论。来自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校的博士、博士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共同进行了探讨。
关于侦查程序改革,与会专家表示,特殊侦查手段应加强程序控制,必须取得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规定应当由同级检察机关批准。保障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关键是律师在场制度。法院在审判阶段并不能直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杨锦炎博士后认为,修正案草案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但是该节还规定了诱惑侦查、秘密侦查等内容,“技术侦查”一词,不足以涵盖上述内容,此节名称应修改为“特殊侦查”更为适宜。另外,技术侦查手段容易造成隐私权的侵害,应当从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限制。陈惊天博士后认为,特殊侦查手段的规定非常有必要,这次修改实际上也是将实践经验和做法立法化的过程。但是,特殊侦查手段具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必须考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建议立法应加强程序控制,规定必须取得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规定应当由同级检察机关批准。
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是人权保护方面的重要进步,草案在如实回答的规定之后,紧接着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巧妙地处理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之间的关系。
李明博士认为,应当为这项原则进一步设置相关的配套措施,确保该原则得以落实。草案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得该原则容易被架空。陈惊天博士后认为,保障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关键是律师在场制度,这也是刑事诉讼文明与民主的标志,是发展的方向。
余茂玉博士后认为,应当重新设立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从诉讼模式的角度看,我国的刑事诉讼并非完全是对抗制,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有互相配合的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体现了协同合作型诉讼模式的要求。从诉讼职责的角度看,检察院不仅承担证明责任和控诉职能,同时也有客观义务,退回补充侦查体现了检察院客观义务的要求。
从诉讼阶段上看,法院在审判阶段并不能直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规定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更符合诉讼阶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