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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徐艳通讯员张常青荆兆亮) 10月16日,几年未曾驾车而且已经将车卖掉的刘某,来到交警莒县大队垫付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2万余元。既然把车卖了,又几年没驾车的刘某为何要垫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呢?事情还得从2009年6月说起。
2009年6月,个体运输业主刘某,因有其它生意需要经营,无法继续从事道路运输,于是将自己的四轮农用低速汽车转给了同村人陈某。卖车时,刘某曾提出到交通管理机关为车辆过户,陈某认为,过户手续繁琐,且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没有必要过户,碍于陈某也付清了购车款,刘某也就没有坚持过户,就这样陈某一直驾驶着行驶证为刘某的四轮车跑营运。
2010年3月28日,陈某驾车行至206国道莒县夏庄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与一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骑车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伤者仅治疗费就花了4万多元,陈某因操办儿子婚事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借了不少外债,案发时,车辆保险期限已过,没有办理续保手续,所以陈某无力支付该起事故赔偿金。
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办案民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车找人,找到了车主刘某,并责令其垫付事故损害赔偿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受益人负责垫付。
本案中,尽管刘某把车卖给了陈某,在车辆受益人陈某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刘某虽然没有使用和支配肇事车,但是由于车辆没有过户,法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仍是刘某,所以刘某有垫付事故损害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