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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丈夫林永安购买。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6月下旬,李启红又在家中向弟媳林小雁泄露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她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借用他人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3262.37元,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000多万元。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到别人的存款账户,用来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林小雁安排弟弟林伟成办理了此事。
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他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李启明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30万元。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追缴李启红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