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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文化?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法治文化核心之一,就是依法而治,是社会民众对社会调节方式普遍的内心认同。现在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不是高楼硬件和现代化设施,而是软件、制度和人的精神。美国与德国民众普遍具有对制度的敬畏感和信赖心理,而我们是缺乏的。依靠凝结了人的一般理性的制度去调整社会,从而避免了依靠人去控制社会时无法排除的个别人一定会有的缺点和缺陷,这便是依法而治。法治一旦脱离了制度和工具层面,到了文化层面,它的核心恐怕应当是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制度的敬畏感、信赖感和依赖感。以此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渴望建立人们合理而稳定的预期。
同时,法治文化中还有一个必须强调的要素,就是媒体反复提到的诚信。诚信是道德规范,法律与道德并非是矛盾对立,恰恰是相辅相成。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信原则,该原则在民法通则中位阶和效率极高,被作为帝王条款,诚指诚实不欺,信指恪守诺言。诚信原则使诚信成为一项法律义务,成为当事人行使一切权利,履行一切义务时的行为准则。就像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者的标准而要求自己,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以及社会利益,从而实现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可见诚信也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
以诚信原则、供需两组原则为核心,尤其是我们在研究一个世界普遍的一般价值化的民法基本原则,如何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具体化为一个个妥当的判决,从一个抽象的概括条款到一个具体妥当的司法判决之间的路应该如何追寻,所谓概括条款的具体性。我认为,如果能够将法律程序研究透彻,并真正实践于司法判决中,也就为社会诚信的建立奠定了坚如磐石的根基。由此,法律和文化结合起来,法律原则与文化体系结合起来,便落在了社会和民众之间,我想这就是法治文化形成的一种方式。
综上,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依法而治,尤其是民众对这种社会调整方式的内心认同,诚信是法治文化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而法学和民法学的研究,正可以为这些核心和要素给予一个有力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