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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昨日从天津滨海高新区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滨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该区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孵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
《办法》规定,申请认定高新区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其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直属辖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可自主支配场地(专业孵化器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80%以上,其中入驻企业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并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条件,在孵企业数量30家以上;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据介绍,依据该《办法》孵化器和孵化器管理的项目通过孵化器年度考核的,可获得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按照规定,孵化器管理项目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支持公共平台建设的孵化事业公共资金占孵化事业金的10%,每个公共平台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记者张维维实习生齐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