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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李启红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林永安(丈夫)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李启明(弟弟)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林小雁(弟媳)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谭庆中(公用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郑旭龄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万元。
周中星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万元。
郑浩枝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陈庆云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费朝晖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