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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将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启用。
据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11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内容包括: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照机关、发照日期等内容。(记者王绍芳通讯员王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