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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被碾惨剧至今仍让人心情难以平复,作为法律人,不知怎么的,我总是不由自主地将此事与“彭宇案”联想在一起。总想弄明白:那十多个路人走过小悦悦身边时,内心除了冷漠外,是不是多少有一份因“彭宇案”的判决而产生的“救还是不救”的纠结甚至恐惧。从网上的议论看,相当多的人认同这两者有因果关系。
有一点是肯定的;“彭宇案”的判决,对社会产生的行为导向,绝对不是让更多的人面对倒在地上的陌生人,毫无顾虑地去搀扶起来,做一回有道德的人。人们首先要判断的是自己是否安全,不会被纠缠。在此前提下的见义勇为其实已失去原本高尚的内涵。
由道德失范带来的社会信任危机,固然要靠重建道德和社会信任来解决。但法律在其中的引领功能和规范功能发挥必不可少。在道德从无序到有序的自然演进过程过于漫长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强力来推进社会信任的重建,不失为一种可期待的方法。
恕我旧事重提,如果当年“彭宇案”的判决不“从常理分析”,不认定“与情理相悖”,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出发,作出结果相反的判决,那么之后面对殷红彬案、许云鹤案,乃至今天的小悦悦事件,整个社会心理还会那么复杂、那么纠结吗?就个案而言,我甚至相信,法官的推理和分析不无道理,但我们欠缺的是对法律所天生具有的对社会价值乃至人的行为的引领功能没有足够的认识,陷入了“技术理性”的陷阱。这方面的缺失,不只有“彭宇案”一个,最近被广泛争议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有同样的问题。卫生部发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则是又一例子。
另一方面,就是如何运用好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建立一套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对见死不救的惩罚机制,特别要明确界定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不能容忍的行为底线(见死不救就已越过了作为社会人的底线)。如是否可向英国那样设立“见死不救罪”,让一个没有对涉险者予以协助的人面临法律制裁。
同时,针对当下我们的社会现实,需要补上一个制度漏洞:对随意诬陷救助者的获救人,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惩罚机制,像新加坡那样,如果被证明获助者事后没有根据反咬一口的,则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接受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罚款处罚。当然,所有这些制度安排要取得实效,需要全社会成员都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并内化为服从和遵守的自觉。而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作者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