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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交房,购房者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提出:双方签购房合同中约定,遇恶劣天气可顺延交房。开发商的辩解理由能否成立?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361天的违约金4.3万余元。
2007年9月,高先生看中了位于金山的一套在建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高先生所购房的建筑面积为104.66平方米,总价款60.5万元,开发商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高先生。施工期间如发生日降雨量超过60毫米或六级以上(包括六级)的大风及其他恶劣天气,开发商可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顺延交房日期。开发商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如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是直到2009年12月3日,开发商才向高先生发函,通知他收房。12月9日,此房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2月27日,高先生办理了交房手续,这天,距离合同约定的日期迟了361天。高先生于是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此,开发商辩称,他们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但高先生计算逾期交房的时间有误。为此,开发商拿出福建省专业气象台一份福州市气象资料,显示其间福州出现中雨、大雨、暴雨、大风、高温、台风天气。开发商方面称,这套房产在施工期间遭遇恶劣天气74天,无法正常施工,根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可以顺延。
因诉争房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恶劣天气的影响,按照合同约定可顺延交房74天,这部分时间不能计算违约金。
仓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高先生使用,但诉争房直到2009年12月9日才通过消防验收,完全符合交房条件。由于开发商在消防验收通过后未能向高先生履行通知义务,故应按高先生实际收房的时间2009年12月27日,计算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同时认为,因恶劣天气属于施工过程中可预见的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以此为由顺延交房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这部分的约定,应为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 金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