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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居民老陈在其店内抓住小偷后挥拳打了贼。就是这一拳,不仅打出了95000元钱,还要遭受牢狱之灾。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月17日上午,老陈发现小李(17岁)盗窃了其店里一张面值50元的移动电话卡,便挥拳打了小李,致其腹部受伤,小李则还击老陈面部一拳。后经派出所调解,由小李赔偿老陈1000元。稍后小李感到腹部疼痛,经区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脾破裂,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
案件到了法院,在民事赔偿方面,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老陈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5000元,此款已全部给付。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老李表示谅解老陈,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陈遇事不冷静,对违法人员不依法处理,却用拳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老陈到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故意伤害小李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对老陈作出了如上判决。
徐伟韩祖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