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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张先生购买了一套顶层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时,销售人员告诉张先生,顶层上的露台不是封闭式,所以不收钱。可是在收房时,他却得知自家的开放式露台变成了阳台,这一变更使得张先生需要为8个多平方米的阳台支付3万多元房款。
因张先生不愿意补交阳台款,开发商就迟迟不交房,在双方僵持中,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和图纸所示将商品房交付给张先生,并承担因推迟交房而产生的4000多元的违约金。因不服一审判决,开发商提起了上诉。近日,六安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购房户胜诉,免费的露台就不该收钱。
(项军鲁皖王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