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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从10月14日在太原召开的山西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2006年后最高院批准的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意见经过几年的运行,目前呈现出八大特点,将社会调查作为证据引入庭审是其中之一。
据分管此项工作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介绍,阳泉中院是2006年最高院决定在全国17个中院开展的试点之一,太原中院为最高院去年批准成为试点。两个未成年审判庭经过运行,呈现出几个特点:坚持了“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聘请相关人员为失足少年开展帮教工作,邀请妇联、团委、学校等单位人员旁听,征求意见。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为其专设图书室用以学习;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制定了少年法庭刑事案件审判流程、法律援助帮教协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矫正式审判。太原中院少年法庭还创造性地针对每一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信的形式制作既规范又温情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鼓励被告人尽早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进行心理帮教,一方面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其心理障碍,另一方面通过心理分析和疏导,矫正其不健康心理,为裁判提供科学依据,为判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将包括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和性格特点以及社区反映、学校表现等内容的社会调查作为证据引入庭审,为正确量刑提供可靠依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一些偶犯、初犯且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同时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为其早日回归社会奠定基础;将量刑规范化引入法庭工作机制,避免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失衡,保证改造效果;积极适用新法实行全面保护。
前不久太原少年法庭根据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向一名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发出了首张“禁止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不得接触两个“不良朋友”。这样更有利于其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对所有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