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身份证法的功效十分有限,还必须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立法,并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制。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的规定,也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以确立起对个人信息的多重保护。
一部重在规范身份证管理的法律,竟引起人们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这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立法的逻辑其实不难理解,市场经济造就的陌生人社会,决定了公民身份证的重要法律意义。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身份证也将添加更多个人信息,当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信息被广泛用于身份证中,个人信息保护便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课题。
当越来越多的信息交付给公共管理部门,公民的现实境遇则是隐隐的不安,这既源自大量公民信息被出卖的严峻形势,也有对公共管理部门保管信息的些许怀疑。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居民身份证法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约束,尤其是民事责任的立法明确,为公民维护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了公权力之外的救济途径。
但是,就公民信息保护而言,身份证法的努力有些力不从心。即便是对侵权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如想象的乐观。法理上,只要法律确立了公民信息权利,有人侵犯他人信息并造成损失的,就应给予赔偿。至少从法律规定上看,此前的民事诉讼并未向信息受侵犯的公民关闭。然而,无论是从公民的诉讼观念分析,还是立足于现实司法实践,大范围的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信息权利远未形成惯例。在此种背景下,身份证法的宏观规定,可能很难根除普通公民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障碍。
从法律分工上看,身份证法主要通过强化公共管理部门的保管义务,为公权力者设定泄露公民信息的法律责任,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便带来一个老问题:对公权力的责任追究如何避免落入“官官相护”的窠臼?例如,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要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这种行为如何具体查处?公民报案后,执法部门能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即便查证属实,执法部门又会不会袒护公权力者?
不难看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追究,身份证法的功效都十分有限。要取得单一性立法保护的效果,还必须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立法,并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制。
相关报道见今天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