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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诉前联调。王跃峰摄
在试点探索诉前联调工作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政法委、综治办、信访办、公安、检察、交通、卫生、妇联等多部门、多组织建立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构架出“点、线、面”的矛盾化解体系,化解了一大批纠纷。
点动成线勾勒诉前联调雏形
今年年初,吴某夫妇3岁的孩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医院医治后死亡。吴某夫妇在与医院交涉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带着20多名亲属多次前往医院、政府闹访,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宝安法院快速启动诉前联调机制,与法援处、区卫生局联手调解,仅8小时,双方便达成和解协议,并迅速落实了赔付款。
宝安法院主动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搭建了“劳资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三个类型化纠纷联调平台。
劳资纠纷联调模式。宝安是外来务工人员大区,劳资纠纷成为影响辖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2006年,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区劳动局联合,在辖区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进驻劳动站联调试点工作。当年年底,全区12个街道办事处就有10个设置了劳动争议联调工作室,联合调处了劳动争议纠纷1254起,涉案人数逾万人。
交通事故纠纷联调模式。宝安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2008年初,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交警大队联合出台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联调互动的工作文件,在交警大队设立巡回法庭,协助交警部门调处纠纷。近三年来,平均每年调解交通事故案件超过650件,占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近70%。
医患纠纷联调模式。针对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发的现状,2009年以来,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联动,形成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员及援助律师帮助和解或申请卫生局调解、法院调解三种纠纷解决模式;并在联合调解中引入专家咨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线动成面织就诉前联调网
2010年12月27日,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航)的服务代理人以郑某和刘某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为二人办理登机手续,两人极力争取并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才被允许登机。
郑、刘二人心情大受影响,郁闷的情绪在他们看到深航网站上“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这一规定后彻底爆发了。“深航的拒载行为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确认深航侵害了我们的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郑某和刘某将深航诉至法院。
宝安法院启动审前调解程序,请来人大代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多方努力下,深航承诺尽快完善相关服务。2011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自2009年3月起,宝安法院在“三个模式”成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审前调解”工作机制,对诉至法院的所有民事案件在排期开庭审理前由调解的法官全部调解“过滤”一遍(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除外),调解不成再转入业务庭排期开庭审理,使审前调解成为相对独立的一个前置程序,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审前阶段。
面动成体诉前联调渐成体系
深圳大运会前夕,左某因对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不满而四处上访、闹访,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接到案件后,宝安法院征得左某同意,决定由诉前联调工作室启动诉前联调程序。
经过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解人员得知左某自1996年便开始上访,情况严重,调解人员立刻联系了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对该案进行联合调解。经过三次联调,相关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左某自愿息诉罢访,一起长达15年的信访案,在宝安区诉前联调工作室的联合调处下顺利解决。
经过几年的发展,宝安法院诉前联调机制日益成熟、完善。2007年至今,先后出台系列文件,让诉前联调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得以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今年以来,宝安法院已受理民商事案件12941件,通过诉前联调和审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撤诉4794件,诉前调撤率达37.05%,大批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涉及人身重大权益、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尖锐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调处,这些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只有6.1个工作日,90%以上都自动履行。
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梁伟发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前来视察时充分肯定了宝安法院诉前联调工作成绩。
链接
诉前联调是指纠纷进入法院,先由法院联络公安、检察等部门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联调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再进入立案程序。
“三快”机制铺就
“解纷高速路”
近年来,宝安法院在探索诉前联调机制的同时,在审判阶段探索建立“快审速裁”工作机制,在执行领域探索推行“快速执行”工作机制,形成了具有宝安特色的快调、快审、快执“三快”工作机制。
“快调”就是将所有来立案的民商事纠纷(法律禁止的除外),一律导入审前调解程序、诉前联调程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立即转入排期开庭程序进行审理,实现调解与审判、审前调解与案件流转的无缝衔接,从而成批量、高效便捷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快审”就是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专人快审、小额民商事案件由专门法官速裁,并与此前推出的民商事纠纷“快速审理”机制衔接;
“快执”就是将执行人员分为快执组、普执组和复执组。所有执行案件都经过快执组过滤,工作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内无法完成快执的案件流转到普执组,普执组收到案件四个月内无法结案的,即制订执行方案并专项登记,以便案件的后续监督管理,杜绝案件久执不决。
目前,审前调解的案件平均结案周期缩短到6个工作日;快审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为22天;快审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由原来的25天缩短到16天;快速执行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仅为12天。
通过适用“三快”工作机制,大量案件走上了快捷高效处理通道,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司法工作的高效、便捷、廉洁,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