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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8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天津市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领取基本生活费。其中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适时调整。其中,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1000元涨至144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即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定,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补贴和低保补助金构成。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
当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孤儿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待遇。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