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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由此可见,定残意味着治疗结束,治疗结束则意味着不会再有赔偿发生。然而下面的案例却对这一“传统法理思维”提出了挑战。
张甲驾车将孙乙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张甲负主要责任,孙乙负次要责任。后经法医鉴定,孙乙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因孙乙需进行植骨手术,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孙乙要求张甲赔偿后续治疗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甲赔偿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那么,张甲是否应当赔偿孙乙后续治疗费?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波
“再治疗”费用应获赔偿
我认为,张甲应当赔偿孙乙后续治疗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定残之后,其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六项费用,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按《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在孙乙提供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其需后续治疗费的前提下,该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伤残等级的评定时机以治疗终结为准,为此,从理论上讲,评残后是应该没有后续治疗费的。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定残后发生后续治疗费的情况。鉴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解释》的上述规定和公平原则解决后续治疗费的问题。
西青区法院研究室杨长青
莫盲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一般意义上说,定残之后就代表了治疗意义上的终结。而在治疗没结束、身体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但是,实际情况总是很复杂的,有一般情况,就有特殊情况。如果说病情已经基本稳定,其他的治疗在医学意义上已经不影响身体的伤残等级,这时,也可以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这就产生了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认为,如果后续治疗与身体的伤残等级在医学意义上已无关联,则应当支持。如果后续的治疗能够影响已经鉴定完毕的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会减轻已经评定的伤残等级,这会使被告重复支出一部分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当然,如果后续治疗加重了原告的伤残等级,也会出现减损原告正当利益的情况,都是不公正的。所以,在后续的治疗可能影响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不要先盲目进行鉴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的植骨手术实质上并不影响已经鉴定的伤残等级,则被告的后续治疗费应当得到支持。如相反,可建议原告在治疗终结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伤残等级鉴定已经完毕(被告也已经实际支付了残疾赔偿金),而原告后续的治疗又与先前的伤残等级有一定的关联,则此部分的治疗费用,法院无法支持。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
后续费用可一并要求赔偿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一种重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后续治疗费用是在法医鉴定时确定的,可以要求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由张甲赔偿。本报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