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车主周先生向本报反映,天津市部分露天停车场不提供发票,以降低停车费作为交换。本市律师表示,车主无论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从个人利益出发,都应向停车场索要停车发票。
车主周先生说,近日他在河东万达附近一露天停车场停车时,管理人员告诉他要收3元停车费。周先生交纳停车费后索要发票,管理人员表示,3元停车费是不要票的价格,如果要发票就得多交1元。据管理人员介绍,其实停车费就是4元,如果车主不要发票,作为回报可少收1元停车费。
记者在本市采访了10余个停车场,其中6个用降价代替发票。在下瓦房一停车场记者看到,10分钟内20余辆车在此停留,管理员都没有向车主提供发票,而是降低了停车费。管理员称,停车场每天平均接待百余辆车,除非车主主动提出,否则停车场都不提供发票。这样停车场可以增加利润,车主也可以少花钱,因而得到不少车主的默许。
对此,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刘善惠律师表示,即使从个人利益考虑,车主也应当向停车场索要发票。失去发票这一重要凭证,汽车在停车场存放时如出现剐蹭或失窃,车主可能得不到停车场的赔偿。无论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车主都应向停车场索要发票。(渤海早报记者宋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