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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新疆个体工商户翘首期盼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细则一锤定音:“两税”起征点均从此前的5000元,调整至新规最高上限2万元。
按新疆能够自行调整上限实施
自治区税务部门当天发布信息,按照日前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1月1日起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同时,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也已确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次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出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新疆能够自行调整的上限。”自治区地税局营业税处处长许静表示。
增值税起征点也同样如此。据自治区地税局及国税局分别预测,以增值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月销售额起征点两万元上限计算,预计全区有近10万户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实惠,减税约两亿多元。
营业税起征点以两万元上限计算,预计全区有近14万户个体户可因此减免1.5亿元营业税及附征个税。
94%个体户受惠
在天山区幸福路开了家时装店的店主陈玉龙说,自己每月销售额约为7000元,按此前5%的营业税缴税,每月要缴纳350元的营业税,再加上3%的增值税,一个月的两税税费近600元。“现在起征点提高,我们可以少缴不少费用,对我们本小利薄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这实在是一件好事。”陈玉龙说。
许静介绍,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我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营业税纳税户近14万户,占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营业税纳税户的94%,今后,我区仅需对6%的个体营业税纳税户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按期缴税月营业额5000元起征
按自治区国税局的相关测算,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我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户为10万户,这一数字将占该税种纳税户总数30万户的三分之一。“此次起征点的调整是一项普惠政策。”许静说。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及营业税起征点均有大幅提高,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元~5000元和1500元~3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200元提高到300元~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此前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蔡俊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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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起征点数次调整
新疆1994年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缴纳的为400元,按次缴纳的50元,2003年分别调至1000元、100元,2007年调至3000元、100元,2010年调至5000元、100元。
同时,2002年起,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我区增值税起征点也经历了三次调整。从2006年至今,受益于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政策,我区个体工商户累计共享12亿余元增值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