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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期还将出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房产出售、房产承购、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个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原来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将不再使用。
天津北方网讯: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日前,天津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从机构备案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要严格经纪机构备案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对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据了解,本市国土房管部门将每两年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深化经纪机构备案后管理;把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档案。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公示内容和信息发布,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电话等。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如实发布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
记者获悉,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期还将出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房产出售、房产承购、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个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原来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将不再使用。下一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还将联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记者胡晓伟通讯员吴梅宋雪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