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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供热开始不久,一些市民对于暖气测温、交纳供热费等问题提出了疑问。对此,12319城建服务热线就市民提出的较为集中的问题给予了回复。
市民王女士:家中不太暖和,请问怎么测温?
答:根据2011年1月11日颁布的《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市民张先生:供暖费应什么时候交?有没有滞纳金?
答:根据2011年1月11日颁布的《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记者张珊珊通讯员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