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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张先生:现在已经进入供热期,请问供暖费最晚应该什么时候全额交齐?如果没有全额交纳是否有滞纳金?
热线答复:根据2011年1月11日颁布的《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时交纳供热费,以免因为忘记交费产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