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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职工、因公致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符合受理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可当日立案,当事人可预约商定开庭时间,还可以就近选择仲裁地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等费用,可裁决先行执行,为进一步畅通劳动人事争议维权通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健全完善相关措施,为劳动者维权“提速”。
针对生活困难职工、“三期”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等特殊群体,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四快”原则,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符合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且材料、手续齐全的,可以实行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受理通知、开庭通知及其他资料。当事人书面形式自愿减少答辩期间的,仲裁庭可以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当事人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无需答辩期间的,立案庭可以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庭后5日内做出裁决。
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当事人申请,立案庭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当事人因交通不便的,可以把仲裁程序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当事人的地方,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告知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并按程序移送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