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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在对国家质检总局这种开门纳谏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七条意见。
一是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
二是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
三是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
四是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该稿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
五是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首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因此,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征求意见稿》指出,《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
六是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征求意见稿》希望国家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七是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记者郭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