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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了惩处行贿犯罪的工作力度,但从统计数据看,全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只有3194人,今年情况没有出现根本性改观。这比之于数量较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而言,明显偏低。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及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反贪总局的负责人也向媒体表示: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强调了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对于遏制受贿犯罪不断蔓延的意义。
的确,受贿和行贿具有天然的孪生关系。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目的,于是便以利相诱,换取权势。他们就是这样一种难以割舍的相互利用和依赖的利益交换关系。
不过,近年来,在不断高涨的反腐败声浪中,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的交易已经开始从公开、半公开,渐渐转入了“地下”。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开始越来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所谓“体面性”,出现了收财不托事、托事不收财的“财”、“事”分离现象,甚至以价值“不确定”、真假难辨的古玩、名人字画替代现金和普通贿赂财物的现象。这使司法机关在对涉嫌受贿罪案的认定上,时常陷于与法不符、难以判别的困境。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非积极索要财物的情形外,一个官员的行为如果要构成受贿犯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者也更加注重寻找“安全通道”,以增大贿赂交易的安全性。于是,减少甚至避免受贿者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地进行财物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易,已经成为当前不少“聪明人”的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给,这或许也是一种“市场规律”。据笔者的调研,早在多年之前,在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就已经出现了一群专司联络、议价、送货之职的“中间人”,而且,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增强,这个人群的数量还在增加。这些人常以受贿者的密友自居,是受贿者十分信赖的朋友。受贿者对他们放心,而行贿人也认为他们可靠。他们的“成人之美”,不仅可以获得道义上的某些自慰,常常还能取得各方甚至是各种利益上的回报。
当然,官员腐败在刑事法律的评价上虽然常常由受贿与行贿双方构成,甚至还包括了上述介绍贿赂的“中间人”的行为(法律上为此还专门设有“介绍贿赂罪”)。但我们却绝对不能就此得出“受贿的根源是行贿”的判断,更不能以为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了同罚,就可以从根本上控制住受贿现象。
事实上,一些公职人员缺乏理想和信念,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分权制约,始终是形成包括受贿在内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总的根源,并且最终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才能予以根除。而从现实状况看,现如今,腐败犯罪机会的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降低,或许也确实是促使一些官员胆大妄为的重要原因。所以,在进一步加大惩治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同时,如何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如何健全国家公务人员腐败犯罪的“早发现”机制等,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们从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个案的分析中发现,在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执行中,重刑的威慑力现在呈现出式微的态势,腐败官员关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办之后的刑罚处罚轻重问题。比如他们一开始其实不会去关心触犯法律之后有期徒刑能判多少年,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等,而是关心着一经实施了行为,会不会被马上被发现,或者被人告发之后,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能不能及时做出证据充足、犯罪成立的认定。而每当他们意识到通过上述各种“变通”手法可以困扰司法认定,通过“可靠”的中间人的一问三不知能够达到认定贿赂罪行证据不足的效果时,他们利用职权进行贿赂交易的内心冲动其实并不会减弱甚至会更为坚定。
因此,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新一轮打击严重行贿犯罪活动,不能看做是我们遏制官员贪腐犯罪的主渠道。司法机关依然应当实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逐步建立起行贿“污点证人”的制度,使受贿官员时常心存行贿人可能背信检举的担忧,增强其心理负担和环境压力,消除侥幸心理,进而达到使他们不敢、不能和最终不想为之的成效。
(作者系上海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