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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表明,肖蓉离婚时间是2003年3月27日。
今年4月,女海归肖蓉“结婚”七年,才知道自己与富豪丈夫卫某的结婚证竟然是假的。她愤而起诉卫某重婚罪的新闻,曾经在羊城闹得沸沸扬扬。卫某最终被判重婚罪成立,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上周五,此事突然风波再起。卫某的妻子陈惠祯同样以“重婚罪”将肖蓉告上法庭。此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
文/图记者欧阳晨
海归告富翁重婚半年后波澜再起
案件一:海归告富翁重婚=富翁罪成
案件二:富翁妻告海归重婚=开庭审理
上周五,“海归告富翁重婚案”再起波澜。富翁卫某的妻子陈惠祯一纸诉状将女海归肖蓉告上法庭,指其曾在未与前夫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卫某同居,行为触犯重婚罪。
陈惠祯的代理律师黄鼎足表示,肖蓉是否存在重婚行为,主要有两个要件。第一,是否有重婚行为;第二,是否明知卫某有配偶。而肖蓉在与卫某2002年9月份开始同居的时候,自己本身是有配偶的,直到2003年3月份才离婚的。而且多名肖蓉和卫某共同的朋友都出来指证,说肖蓉从一开始就了解卫某的家庭情况。所以肖蓉是陈惠祯家庭的破坏者,应该受到惩罚。
对此,被告肖蓉表示,同居离婚“应该是没有多大的重叠”;这么多年,她不知道卫某有老婆。证人的证词都是陈惠祯买通串供的。她多次出入卫某家庭,陈惠祯从来不说,是因为卫某和陈惠祯想要一个男孩子(卫与陈生了一个女孩)。后来肖蓉说不生了,陈惠祯才跳出来指责她。
两人为此发生了冲突。陈惠祯质问肖蓉:“为什么你的小孩一说验DNA就突然夭折?”她还说,其后肖蓉几次流产,卫某也叫肖蓉生下来去验DNA,但“你不敢,去做人流。太假了!”肖蓉则立即反驳陈惠祯此话是一派胡言,并激动地表示当年的胎发都保留着,可以拿去验DNA,但“(卫某)他敢验吗?他现在敢不敢验!他不肯”……
此案将随后宣判。
原告:被告重婚明知故犯
在上周五的庭审时,陈惠祯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并找来了三位证人。
证据包括肖蓉递交给海珠区法院的《民事诉状(副本)》。其中,她自己写到:“2002年期间,被告(肖蓉)因工作关系与原告(卫某),并展开百般追求,后终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一起同居并共同经营生意,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离婚调解书表明,肖蓉在2003年3月27日与前夫唐某离婚。
陈惠祯说,肖蓉在第一次怀上“卫某的孩子”时是在2003年1月。当时肖蓉未与唐某离婚。
证人杨先生称,自己此前是卫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02年时,他将当时还是普通客户的肖蓉带到公司展台,将其介绍给卫某认识。当时陈惠祯也在展台内。介绍时,杨先生表示,已经明确说陈惠祯是“老板娘”了。在当晚展会结束后,卫某和他就将肖蓉约出来喝酒。“总共只上了六瓶啤酒,他们就搞到一起了。”
另一位证人樊先生则表示,他是卫某公司的客户。认识肖蓉是在2003年5月份的上海。当时,卫某带着肖蓉与他们几个客户吃饭唱歌。饭桌上交流时都会谈起他太太负责的一些事情。卫某更会在玩得比较晚、接到老婆电话后马上示意“大家小声点,我老婆来电话了。”而且,当时肖蓉“肯定在场,肯定知道”卫某是有太太的。
被告:原告为男丁设圈套
肖蓉对陈惠祯的指控完全予以否认,称之为谎言乃至污蔑。
她说,唐某的确是其前夫,但早在1998年就已经分居。而这,也正是她出国留学的重要原因。而她与唐某离婚,也的确是在2003年的3月份。但在此期间,她并没有与卫某同居,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就诉状的话语,肖蓉解释道,自诉状是律师写的,不过她也承认是她本人授权的。要准确理解“后终”两个字。“后终”表明同居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不限定在2002年,(和卫某同居与和唐某离婚)“应该是没有多大的重叠”。
至于证人的证词,肖蓉也一一予以了反驳,直指是陈惠祯买通串供。比如,樊先生所称的卡拉OK内发生的情节,肖蓉则称,2003年5月份认识樊先生时,她已经怀孕三四个月,怎么可能会跟他们一起去卡拉OK呢?
肖蓉称她不知道卫某有老婆,其实是有原因——那就是,卫某、陈惠祯想要一个男孩(卫和陈生有一个女孩),因而默许了她的存在,甚至故意设下陷阱。因此,虽然这些年,她进进出出卫某家庭那么多次,但陈惠祯却从来不说。直至后来她说不生了,陈惠祯才跳出来指责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