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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日正式公布校车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据新华社电,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迎难而上,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今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问题1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草案规定: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问题2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问题3谁负责校车安全?
草案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并且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问题4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
据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201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执行,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问题5什么车可做校车?
草案规定:只有符合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问题6驾驶人要什么资格?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需要符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等诸多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扣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问题7校车有啥“特权”?
草案规定:校车被授予三项优先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问题8怎保障乘车安全?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等。
问题9法律责任怎么定?
草案规定: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问题10过渡期怎么办?
草案规定:过渡期不超过3年。在该期限内,可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